按照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的函》和《珠江委责任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》要求,4月下旬至5月上旬,珠江委派出由委领导担任组长的5个督导检查组,分别赴云南、贵州、广西、广东、海南五省(自治区)开展2018年第一次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。
各督导检查组实地查看了河湖现场,查阅了有关资料,与相关部门及基层河长进行座谈交流,重点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、河长湖长履职、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、基础工作开展情况、督导检查整改落实等内容,与相关部门深入交换了意见。
责任片五省(自治区)党委、政府高度重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,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,省河长办主动作为,河长办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,扎实开展各项工作。各省(自治区)在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过程中,探索积累了一些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好经验、好做法。如云南积极探索流域管控经济手段,按照“谁污染、谁治理,谁污染、谁付费”的原则,在滇池流域河道率先实行生态补偿机制;贵州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列为省深化改革重点督办事项;广西将“美丽广西”乡村建设活动与实施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》相结合;广东省印发河湖名录编制及电子标绘工作技术指引、“一河一策”实施方案编制指南,举办专题培训和技术研讨班;海南乐东县为基层河长、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无人机、橡皮艇、摩托车,空地结合、人机结合、立体交叉开展巡河。
各督导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,如部分地区镇村级河长思想认识不到位,履职能力有待加强;部分地区未形成有效的河长制工作合力,河长制工作仍以水利部门为主,其他部门参与程度不够;“一河一策”方案编制存在一定程度的“模式化”现象,针对性不强,目标分解不够细化,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等。督导检查组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,与各级河长办交换了意见,并将通过“一省一单”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、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五省(自治区)省级河长办。
下一步,珠江委将根据督导检查实际情况,督促指导责任片各省(自治区)抓紧落实整改,同时积极发挥流域机构协调、指导、监督、监测的作用,促进珠江委责任片河长制工作从“见河长”向“见行动”“见成效”转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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